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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中斷vs不完成考點:承認中斷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正確答案
D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起訴中斷時效後,若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確定,視為不中斷(民§131)。

逐選項解析

A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中斷vs不完成✕ 易錯陷阱
混淆「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中斷是讓已進行的期間歸零重新起算,不是延長;時效不完成才是於將完成時給予延展期間。
B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承認中斷✕ 錯誤
承認本身即生中斷效力,無須再起訴。民法第129條規定承認為獨立中斷事由,中斷後重行起算,不附6個月起訴條件。
C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正確
D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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