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正確答案
D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C正確答案
起訴中斷時效後,若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確定,視為不中斷(民§131)。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31條明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屬標準條文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起訴中斷時效後,若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確定,視為不中斷(民§131)。
記口訣:起訴撤回/不合法駁回=當作沒中斷過。承認中斷無需再起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混淆「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中斷是讓已進行的期間歸零重新起算,不是延長;時效不完成才是於將完成時給予延展期間。
B✕
承認本身即生中斷效力,無須再起訴。民法第129條規定承認為獨立中斷事由,中斷後重行起算,不附6個月起訴條件。
C✓ 正確
民法第131條明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屬標準條文題。
D✕ 陷阱
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確定之請求權,原短期時效一律延長為5年;但原時效逾5年者仍依其原期間,非「均為5年」。
時效中斷事由與失效規則
| 中斷事由 | 法條 | 失效條件 | 視為不中斷 |
|---|
| 請求 | §129 I① | 6個月內未起訴 | 是 |
| 承認 | §129 I② | 無附條件 | 否 |
| 起訴 | §129 I③ | 撤回或不合法駁回確定 | 是(§131) |
| 支付命令 | §129 II | 失效/撤回 | 是(§132) |
A 選項把「時效中斷」寫成「時效不完成」的定義,考生若只看到「時效將完成時延長」字樣易誤選。中斷=歸零重算;不完成=延期完成,兩者效果完全不同,務必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