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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6單選題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B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司機不是法人「機關」(董事等代表人),不適用民§28,應用§188僱用人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民§28 適用於「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法人始連帶負責。丙僅為受僱司機,非甲公司之代表機關,不適用§28,應依§188 處理。

考點:§28 vs §188考點:一般侵權行為考點:僱用人免責舉證考點:僱用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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