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輩分判斷考點:旁系親等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正確答案
B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A正確答案
民法第1073-1條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輩分不相當者;戊收養丙輩分相當(均同輩?)須釐清親等。
逐選項解析
A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輩分判斷✓ 正確
戊為丁之妹,丁為丙之母,故戊是丙的姨婆(母之姨母),為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於祖父母輩(長丙二輩),屬輩分相當之長輩收養晚輩,並非禁止收養。題目問錯誤者,故A為答案。
B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旁系親等✕ 錯誤
庚為戊之子,與乙比較:乙之曾祖母為丁,丁之妹戊與乙祖父丙同輩,故庚與乙之父同輩,即庚與乙為旁系血親但輩分不相當(庚長乙一輩)?實務上六親等外旁系血親不在禁止之列,故非禁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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