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B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正確答案
C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D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B正確答案
遺囑撤回只要用法定遺囑方式之一即可,不必與原遺囑同方式。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只要是法定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之任何一種均可,**不必與原遺囑同方式**。例如原為公證遺囑,後以自書遺囑撤回亦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囑撤回只要用法定遺囑方式之一即可,不必與原遺囑同方式。
看到「必須與原遺囑同方式」直接選,民法從未要求撤回方式須一致。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1170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此為「法定撤回」之典型,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只要是法定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之任何一種均可,**不必與原遺囑同方式**。例如原為公證遺囑,後以自書遺囑撤回亦可。
C✕
遺囑人本得以後遺囑撤回前遺囑(民法第1220條),同時另立新內容之遺囑當然可行,此即「撤回並另立新遺囑」之常見模式,敘述正確。
D✕
民法第1219條明文「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故撤回範圍不以全部為限,部分撤回亦可,敘述正確。
遺囑撤回四大類型
| 類型 | 條文 | 要件 | 效果 |
|---|
| 任意撤回 | 民法1219 | 依任一遺囑方式為之 | 全部或一部撤回 |
| 前後牴觸 | 民法1220 | 前後遺囑相牴觸 | 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
| 行為牴觸 | 民法1221 | 遺囑後行為與遺囑牴觸 | 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
| 故意破毀 | 民法1222 | 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加註廢棄 | 該部分視為撤回 |
B 選項前半「任一遺囑方式均可」是對的,但後半偷偷加上「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完全是陷阱!民法第1219條只要求「依遺囑方式」,從未限制必須同方式。後立自書遺囑撤回前公證遺囑完全合法,考生若只看前半句容易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