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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425單選題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自書遺囑,因電腦甚為普遍,只要親自簽名,內文得以電腦打字代替,並不影響其效力之發生
B在公證遺囑,因有公證人在場,不必有見證人參與,即能成立有效之遺囑
C代筆遺囑至少需要2 人以上之見證人,在該遺囑上,需要全體見證人之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得按指印代之
D口授筆記遺囑,僅需見證人簽名,而不必遺囑人簽名,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後,即能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遺囑方式各有嚴格法定要件:自書須親筆、公證需2見證人、代筆需3見證人,口授筆記僅需見證人簽名並經親屬會議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195條第1款及第1197條規定,筆記口授遺囑由見證人作成筆記並同行簽名,因遺囑人生命危急等情況不必遺囑人簽名,且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考點:自書遺囑要件考點:公證遺囑要件考點:代筆遺囑要件考點:口授遺囑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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