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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11單選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B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契約,須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才生效(民法301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301條明文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注意是「對甲不生效力」而非「契約無效」,契約在乙丙間仍有效。

考點:民法301條考點:相對不生效力考點:成立vs生效考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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