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600萬元
B450萬元
C300萬元
D200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剩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按人數平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配偶分得1,200萬後,剩餘600萬由丁、戊、庚三人平分,戊分得200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剩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按人數平分。
遺產1,800萬,配偶甲分得2/3(1,200萬)。剩餘1/3(600萬)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外祖父丁、外祖母戊、祖母庚)三人平分,故戊可分得200萬。
逐選項分析
A✕
誤將祖父母全體的應繼分總額(600萬元)當作戊一人的繼承額。
C✕ 陷阱
忽略了祖母庚亦為同順位繼承人,誤以為600萬元僅由丁、戊兩人平分。
D✓ 正確
配偶分得1,200萬後,剩餘600萬由丁、戊、庚三人平分,戊分得200萬元。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為三分之一。 |
| 祖父母之定義 | 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祖父母」包含父系之祖父母與母系之外祖父母,地位完全相同。 |
容易忽略題目中提到的「祖母庚」,導致在計算祖父母人數時少算一人,誤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