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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三等-商業行政
民法1128單選題

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互相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A委任人償還費用之義務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
B清償人之給付與受領清償人之受領證書之給與正確答案
C承攬人交付完成物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D承攬人返還定作物剩餘材料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具備「對待給付」關係,清償與給與受領證書具牽連性得主張,承攬報酬則有先為給付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清償人給付與受領清償人給與受領證書(民法第324條)具牽連關係,實務認為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未給證書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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