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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220單選題

甲、乙、丙為三兄弟,甲與丁結婚,丙與戊結婚,乙未婚但認領庚。己為戊之妹。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丁庚間無親屬關係正確答案
B庚戊間為姻親關係
C己庚間無親屬關係
D丁戊間為姻親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血親的配偶互為姻親,丁(甲妻)與庚(乙之非婚生子)為叔姪姻親關係,選項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丁是甲的配偶,庚是乙(甲之兄弟)認領之子,為乙之血親。依民法971條,血親之配偶與配偶之血親互為姻親,故丁庚間為姻親(嬸姪),並非無親屬關係,此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考點:姻親範圍考點:血親之配偶考點:姻親界限考點:妯娌姻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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