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成年子丙。丁女已離婚,有一子戊。嗣後,丙、丁結婚。甲、戊之關係為何?
A旁系姻親
B旁系血親
C直系姻親
D無親屬關係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甲只是丙的父親,戊只是丁的兒子;兩人隔著丙丁婚姻相連,但民法不承認此類姻親。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是丙之父,戊是丁之子;丙、丁結婚只使甲與丁、丙與戊等特定人可能成立姻親,不會讓甲與戊這種「親家之子」當然成為親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只是丙的父親,戊只是丁的兒子;兩人隔著丙丁婚姻相連,但民法不承認此類姻親。
看到「親家的親屬」先停:姻親只限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血親之配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與丁因丙、丁結婚而成立姻親,但戊是丁的子女,屬於甲的「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民法姻親定義沒有包含這一類,所以不能說甲、戊是旁系姻親。
B✕
旁系血親必須有共同血緣來源,例如兄弟姊妹、叔姪等。甲與戊沒有自然血緣,也沒有題示收養關係,不能因丙、丁結婚就變成血親。
C✕ 陷阱
丙與戊之間可能因丙娶丁而有繼親式的姻親聯想,但題目問的是甲與戊。甲不是戊父母的配偶,也不是戊配偶的血親,不能成立直系姻親。
D✓ 正確
甲是丙之父,戊是丁之子;丙、丁結婚只使甲與丁、丙與戊等特定人可能成立姻親,不會讓甲與戊這種「親家之子」當然成為親屬。
民法姻親三類速記
| 類型 | 公式 | 例子 | 本題適用 |
|---|
| 血親之配偶 | 我的血親的配偶 | 兒媳、女婿 | 甲對丁 |
| 配偶之血親 | 我配偶的血親 | 岳父母、繼子女 | 丙對戊 |
|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我配偶血親的配偶 | 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 | 本題非甲對戊 |
| 不包括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親家的其他子女 | 甲對戊 |
考選部最愛把家族圖拉長,讓你直覺以為「結婚後兩家人都是親戚」。但民法上的親屬不是生活口語,姻親只承認法定三類,不能一路外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