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甲有 A 地,與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嗣後,因丙出價更高,甲又與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及甲與乙之 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正確答案
B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C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D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A正確答案
一物二賣的重點:買賣契約只是債權行為,前後兩個買賣契約原則上都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甲先賣給乙、後又賣給丙,兩個都是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只要標的與價金合意,契約原則上成立有效,不因一物二賣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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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物二賣的重點:買賣契約只是債權行為,前後兩個買賣契約原則上都有效。
看到「A地買賣契約」先想債權行為;尚未登記移轉前,不要急著判斷無權處分或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甲先賣給乙、後又賣給丙,兩個都是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只要標的與價金合意,契約原則上成立有效,不因一物二賣當然無效。
B✕ 陷阱
錯誤。丙出價較高,只是甲想改賣的動機,並不是甲可以單方解除乙契約的法定或約定事由。甲若不履行,通常是債務不履行問題。
C✕ 陷阱
錯誤。乙雖然先與甲締約,但只有對甲的債權請求權,不能因此直接主張甲丙買賣契約無效。除非另有通謀虛偽等特殊事由,題目未給。
D✕ 陷阱
錯誤。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只是在負擔移轉所有權的債務,尚非移轉所有權本身。無權處分處理的是處分行為,不是單純買賣契約。
一物二賣核心判斷
| 行為類型 | 法律效果 | 本題判斷 | 考試提醒 |
|---|
| 買賣契約 | 成立債權債務關係 | 甲乙、甲丙均有效 | 標的與價金合意即成立 |
| 不動產移轉 | 需登記才生物權變動 | 題目未說已移轉登記 | 不要把契約等同登記 |
| 無權處分 | 處分他人權利時才討論 | 甲仍為所有人,且只是締約 | 債權行為不是處分行為 |
| 解除契約 | 須有法定或約定事由 | 高價轉賣非當然解除事由 | 別把後悔當解除權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買賣契約」誤認為「所有權移轉」。買賣只先發生債權效果,不動產物權變動還要登記,所以不能因一物二賣就說後契約無效或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