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為清償或為其他消滅債務之行為,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正確答案
B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所作之確定判決,對他連帶債務人均生效力
C非基於債務人之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所作之確定判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D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受領遲延時,他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A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考點抓「限制絕對效力」:清償等消滅原因、非個人關係且有利判決、受領遲延,才及於他債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連帶債務人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也同免責任。這是連帶債務典型的絕對效力,考選部很愛直接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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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債務考點抓「限制絕對效力」:清償等消滅原因、非個人關係且有利判決、受領遲延,才及於他債務人。
看到連帶債務先問:此事由是否屬民法列舉的絕對效力?A 是清償消滅,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連帶債務人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也同免責任。這是連帶債務典型的絕對效力,考選部很愛直接考條文。
B✕ 陷阱
錯誤。確定判決要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生效,必須「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且是為其他債務人利益。若是基於個人關係,例如專屬抗辯,原則不及於他人。
C✕ 陷阱
錯誤。此選項把法條效果反過來。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若非基於個人關係,且是為他債務人利益,正是會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生效的情形。
D✕ 陷阱
錯誤。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受領遲延時,為他債務人利益亦生效力;而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責任會限縮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是「不得」限縮。
連帶債務:常考絕對效力
| 事由 | 是否及於他債務人 | 關鍵限制 | 本題選項 |
|---|
| 清償等債務消滅 | 及於 |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 | A |
| 確定判決 | 有限及於 | 非個人關係,且為他債務人利益 | B、C |
| 受領遲延 | 及於利益 | 債權人對一人遲延,利益及於他人 | D |
| 其他個別事項 | 原則不及於 | 除法定或契約另訂外不生效力 | 觀念總則 |
本題陷阱在把「限制絕對效力」寫反:判決不是一律及於他債務人,必須非基於個人關係且有利;受領遲延則是利益及於他人,不能說他人不得享有責任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