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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11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正確答案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出資可用金錢、財產權,也可用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合夥的出資不限於金錢或財產權,民法明文允許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考選部很愛考「信用也可以出資」,這是合夥契約的特色。

考點:出資種類考點:合夥財產考點:增資義務考點:補充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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