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正確答案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A正確答案
合夥出資可用金錢、財產權,也可用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合夥的出資不限於金錢或財產權,民法明文允許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考選部很愛考「信用也可以出資」,這是合夥契約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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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夥出資可用金錢、財產權,也可用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
看到合夥財產先抓「公同共有」;看到增資、補充資本,原則都是「無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合夥的出資不限於金錢或財產權,民法明文允許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考選部很愛考「信用也可以出資」,這是合夥契約的特色。
B✕ 陷阱
錯誤。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的「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分別共有可按應有部分處分,與合夥共同事業性質不合。
C✕ 陷阱
錯誤。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人於原先約定出資之外,沒有增加出資的義務。題目把「可約定增加」偷換成「原則有增加義務」,方向相反。
D✕ 陷阱
錯誤。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導致資本減少時,合夥人原則上沒有補充資本的義務。不要看到合夥共同負擔損失,就誤以為一定要補錢。
合夥出資與財產歸屬速記
| 考點 | 民法原則 | 考題常見錯法 | 本題對應 |
|---|
| 出資種類 | 金錢、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均可 | 誤以為只能金錢或財產 | A 正確 |
| 合夥財產 | 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寫成分別共有 | B 錯誤 |
| 增加出資 | 除契約另訂外,無增加義務 | 寫成原則有增資義務 | C 錯誤 |
| 資本減少補充 | 除契約另訂外,無補充義務 | 寫成虧損就要補足 | D 錯誤 |
本題陷阱集中在把合夥的法定原則反向改寫: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卻寫成分別共有;增資、補充資本原則無義務,卻寫成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