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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112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購買市區之A房地,以合夥經營商號,並約定由丙執行合夥事務。該商號嗣後因景氣不佳而負債累累,惟甲、乙個人亦分別積欠丁、戊債務若干尚未償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於甲之合夥存續期間內,就甲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之
B戊得聲請扣押乙之股份,乙於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未向戊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乙發生退夥之效力
CA房地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甲、乙、丙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D執行合夥事務之丙,不須經甲乙兩人之同意,即得任意自行辭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夥中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且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民法第674條,合夥人中有執行合夥事務之權利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且其辭任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丙不得任意自行辭任,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代位權行使考點:股份扣押退夥考點:補充連帶責任考點:執行合夥人辭任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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