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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三等-商業行政
民法11121單選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丁結婚。其婚姻效力為: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
D有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乙丁原為叔姪媳關係(姻親),丙丁離婚後姻親關係消滅;民法第983條雖禁止特定旁系姻親結婚,但離婚後旁系姻親之禁婚限制不再適用,故婚姻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983條固禁止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之旁系姻親結婚,但乙丁之旁系姻親關係因丙丁離婚而消滅;同條第2項僅規定直系姻親之禁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旁系姻親並無離婚後仍禁止之規定。故乙丁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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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