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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124單選題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108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0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120萬元。甲贈與乙時,有免除該筆贈與歸扣之意思表示。今甲死亡,除丙向甲借之300萬元,仍未返還外,甲留有積極財產900萬元。甲未留遺囑,有關甲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如拋棄繼承,乙、丁均未拋棄繼承。甲之應繼遺產為900萬元,乙、丁各分得450萬元
B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丙對甲生前未清償之300萬元,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丙分得120萬元
C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600萬元正確答案
D丁如拋棄繼承,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乙分得450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歸扣(民1173)只扣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借款(1172)不論用途皆須扣還。本題乙受贈已免除歸扣,丙借款須扣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拋棄後由丙、丁繼承。乙贈與已免除歸扣不計入。應繼遺產=900+300(丙借款加回)=1200萬,丙丁各600萬,丙須扣還300萬得300萬,丁完整分得600萬。

考點:拋棄繼承不免債考點:1172扣還計算考點:扣還+拋棄繼承考點:免除歸扣效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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