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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7單選題

甲、乙訂立A原料10公噸之種類物買賣契約,並約定1個月後給付。數日後,甲將其既有之15公噸A原料出售,並交付於丙。於甲乙間買賣契約清償日屆至時,甲未能給付約定之標的物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給付不能,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
B因甲給付不能,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與甲所締結之契約
C因甲給付遲延,乙不得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應依約給付
D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發生給付不能,僅為給付遲延,應依遲延規定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種類物買賣清償期屆至甲未給付,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未履行即得解除契約;並依第260條得請求遲延所生損害賠償。

考點:種類物不能考點:解除契約要件考點:遲延後請求權考點:給付遲延解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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