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14單選題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正確答案
B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C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D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從物須為獨立之物,非主物成分;若為成分則為主物一部分,不生從物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答案。從物必須是「獨立之物」,若為主物之成分(如汽車引擎),則屬主物的一部分,根本無從物概念可言。民法第68條明定從物須「非主物之成分」。

考點:從物獨立性考點:從物功能性考點:同屬一人考點:處分效力及於從物
載入中…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