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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考點:從物獨立性考點:從物功能性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正確答案
B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C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D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從物須為獨立之物,非主物成分;若為成分則為主物一部分,不生從物問題。

逐選項解析

A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從物獨立性✓ 正確
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答案。從物必須是「獨立之物」,若為主物之成分(如汽車引擎),則屬主物的一部分,根本無從物概念可言。民法第68條明定從物須「非主物之成分」。
B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從物功能性✕ 錯誤
正確。從物的核心功能就是「常助主物之效用」,例如汽車的備胎、鎖的鑰匙。此為民法第68條從物定義的要件之一。
C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易錯陷阱
D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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