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民法第826-1條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分管、分割、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後拘束受讓人,但不包括禁止處分約定。
背口訣:分管、分割、禁分割三者可登記拘束受讓人;禁止處分違反物權自由流通原則,不在此列。
逐選項分析
A✕
分管契約約定共有人各自使用收益範圍,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具拘束力,屬民法第826-1條第1項明定情形。
B✕
關於共有物分割方法之約定,經登記後亦拘束應有部分受讓人,為民法第826-1條第1項明文規範。
C✕
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共有人得以契約訂定不分割期限,原則不得逾5年;共有之不動產契約訂有管理約定者,不得逾30年,此禁止分割約定經登記後拘束受讓人。
D✓ 正確
禁止處分約定違反物權處分自由原則,民法第826-1條並未將其列入登記後拘束受讓人之事項,故為正解。共有人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
民法第826-1條:不動產共有約定登記後之拘束效力
| 約定類型 | 法條依據 | 登記後拘束受讓人 | 備註 |
|---|
| 分管約定 | 826-1 I | ✅ 是 | 使用收益之分配 |
| 分割方法約定 | 826-1 I | ✅ 是 | 如何分割的約定 |
| 禁止分割約定 | 823 II + 826-1 I | ✅ 是 | 原則不得逾5年;不動產有管理約定者不得逾30年 |
| 禁止處分約定 | 無明文 | ❌ 否 | 違反處分自由 |
四個選項看起來都很像「共有人間的約定」,考生容易以為都能登記拘束受讓人。關鍵在於民法第826-1條的列舉範圍:只包含分管、分割、禁止分割三類,禁止處分因違反物權處分自由,不在保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