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A正確答案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重點在「留著不還、優先受償」,不是拿來使用收益;其他三者皆偏用益。
為什麼答案是 A
留置權的核心是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債務未清償時得留置,目的在擔保債權與優先受償。權利人原則上不是為了使用、收益標的物,除同意或保存必要等例外外,不得任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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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重點在「留著不還、優先受償」,不是拿來使用收益;其他三者皆偏用益。
看到「不得使用收益」先找擔保物權;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偏擔保,典權、農育權、役權偏利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留置權的核心是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債務未清償時得留置,目的在擔保債權與優先受償。權利人原則上不是為了使用、收益標的物,除同意或保存必要等例外外,不得任意使用。
B✕
典權本來就是支付典價後,在他人不動產上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出典人不回贖時,典權人還可能取得典物所有權。所以它不是本題要找的「原則不得使用收益」。
C✕ 陷阱
不動產役權是利用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特定便宜,例如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它雖然不像典權那樣全面使用收益,但仍是為特定利用而設,不是單純擔保權。
D✕
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典型目的就是土地利用與收益。考選部常把它和留置權放一起,考你分辨用益與擔保。
物權功能快速分類
| 選項 | 物權類型 | 是否以使用收益為核心 | 秒記關鍵 |
|---|
| A 留置權 | 擔保物權 | 否,原則不得使用 | 留著不還、保障債權 |
| B 典權 | 用益物權 | 是 | 付典價,用他人不動產 |
| C 不動產役權 | 用益物權 | 是,限特定便宜 | 通行、汲水、採光 |
| D 農育權 | 用益物權 | 是 | 農作、養殖、保育 |
本題陷阱在把「占有標的物」誤看成「可以使用收益」。留置權人雖占有留置物,但占有是為了擔保債權,不是取得用益權能;典權、農育權、役權才是利用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