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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出資型態考點:公同共有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正確答案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出資可用勞務、信用代替;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且原則上無增資、補資義務。

逐選項解析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出資型態✓ 正確
正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出資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權,並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合夥入門條文。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易錯陷阱
錯在「分別共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不是按應有部分各自共有的分別共有。這題就是在考共有型態的名詞精準度。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易錯陷阱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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