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正確答案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A正確答案
合夥出資可用勞務、信用代替;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且原則上無增資、補資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出資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權,並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合夥入門條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夥出資可用勞務、信用代替;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且原則上無增資、補資義務。
看到「勞務或信用」選 A;看到「分別共有」「負有增加出資/補充義務」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出資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權,並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合夥入門條文。
B✕ 陷阱
錯在「分別共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不是按應有部分各自共有的分別共有。這題就是在考共有型態的名詞精準度。
C✕ 陷阱
錯。除合夥契約另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沒有在原本約定出資之外再增加出資的義務。也就是說,合夥賠錢或營運需要資金,不當然能強迫合夥人加碼出資。
D✕ 陷阱
錯。因損失導致資本減少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人沒有補充資本的義務。考試常把「損失造成資本減少」包裝成應補資,其實民法原則是無補充義務。
合夥基本規則速記
| 考點 | 原則 | 例外 | 本題選項 |
|---|
| 出資方式 | 金錢、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均可 | 契約可另行約定 | A 正確 |
| 合夥財產 | 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非分別共有 | B 錯誤 |
| 增加出資 | 原則無增加出資義務 | 契約特別訂定才有 | C 錯誤 |
| 補充資本 | 資本因損失減少,原則無補充義務 | 契約特別訂定才有 | D 錯誤 |
本題陷阱集中在把民法原文的否定句改成肯定句,或把「公同共有」偷換成「分別共有」。合夥題不要用直覺想公平分擔,要先抓條文原則:無特約就不增資、不補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