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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11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正確答案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出資可用勞務、信用代替;合夥財產是公同共有,且原則上無增資、補資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出資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權,並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合夥入門條文。

考點:出資型態考點:公同共有考點:無增資義務考點:無補資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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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