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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設權登記考點:宣示登記

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B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C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D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動產登記僅具「推定效力」與「公信力」,並非「絕對效力」,真正權利人仍可舉證推翻。

逐選項解析

A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設權登記✕ 錯誤
依民法第758條,因法律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學理上稱為「設權登記」,敘述正確。
B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宣示登記✕ 錯誤
依民法第759條,因繼承等非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登記前已取得,但須登記始得處分,學理上稱為「宣示登記」,敘述正確。
C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錯誤
D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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