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不動產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為設權登記
B非依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為宣示登記
C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僅得向其他人主張
D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土地法第43條雖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但實務(最高法院多次判例)與通說一致認為,該「絕對效力」是為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之公信力規定,並非謂登記名義人可對「任何人」(含真正權利人)主張絕對有效。在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真正權利人仍得以登記原因無效、不實等事由請求塗銷,故「對任何人主張」之說過度延伸登記效力,敘述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