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逕以34,500元為準
B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以34,500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契約金額出現數字與中文不一致時,不能機械選一邊,法院應先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契約中同時出現34,500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不一致,法院應依民法第98條,先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只拘泥於某一文字或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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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契約金額出現數字與中文不一致時,不能機械選一邊,法院應先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
看到契約文字前後矛盾,先想「解釋意思表示」:探求真意,不拘泥文字,答案通常不是逕以某數額為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34,500元雖是阿拉伯數字表示,看起來精確,但民法上契約解釋沒有一般規則說數字必然優先。法院不能直接採用,仍要先查明雙方締約時真正想約定的價金。
B✕ 陷阱
三萬五千四百元雖是中文大寫式表示,實務交易中常被認為較慎重,但本題是買賣契約價金矛盾,不能套用「文字必然優先」的想法,仍應回到當事人真意。
C✕
取平均數看似公平,但其實是法院自行創造新價金,未必符合任何一方原本意思。契約解釋的第一步是還原當事人真意,不是用數學方式折衷處理。
D✓ 正確
正確。契約中同時出現34,500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不一致,法院應依民法第98條,先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只拘泥於某一文字或數字。
契約金額矛盾的解題核心
| 情境 | 錯誤作法 | 正確作法 | 考試關鍵字 |
|---|
| 契約同時記載不同價金 | 直接選數字、中文或平均 | 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 民法第98條 |
| 文字用語不清或前後矛盾 | 拘泥表面文句 | 綜合締約過程、目的、交易習慣判斷 | 不得拘泥辭句 |
| 法院解釋契約 | 替當事人創造新約定 | 還原雙方原本要發生的法律效果 | 真意優先 |
本題陷阱在於讓考生誤以為金額有中文與阿拉伯數字不一致時,必有固定優先順序。民法契約解釋的核心不是格式優先,而是先探求當事人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