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200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200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50萬元
B100萬元正確答案
C200萬元
D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B正確答案
遺產分割取得債權,債務人無資力造成損失時,由各繼承人按所得比例分擔,乙損失200萬,甲分擔半數100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取得500萬元債權,但丁僅能清償300萬元,不能受償部分為200萬元。甲、乙分割所得各為500萬元,比例為1:1,所以甲應負擔保責任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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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產分割取得債權,債務人無資力造成損失時,由各繼承人按所得比例分擔,乙損失200萬,甲分擔半數100萬。
先抓損失額200萬,再看甲乙分得價值各500萬,比例1:1,所以甲只賠乙一半=10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50萬元是把200萬元損失再錯誤折半後又低估比例,題目中甲、乙各取得500萬元利益,兩人所得比例相同,甲應分擔乙不能受償部分的一半,而不是四分之一。
B✓ 正確
乙取得500萬元債權,但丁僅能清償300萬元,不能受償部分為200萬元。甲、乙分割所得各為500萬元,比例為1:1,所以甲應負擔保責任100萬元。
C✕ 陷阱
200萬元是乙實際未能受償的總損失,不是甲一人應負擔的金額。考選部常考「損失額」與「他繼承人按所得比例分擔額」的差別,不能直接全額轉嫁給甲。
D✕ 陷阱
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他繼承人因分割取得的債權,依法就債務人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因此乙不是完全不能請求,而是只能按比例向甲請求100萬元。
遺產分割取得債權的擔保責任
| 步驟 | 本題數字 | 法律效果 | 考試提醒 |
|---|
| 確認分割所得 | 甲房屋500萬、乙債權500萬 | 兩人所得比例為1:1 | 不是看人數,而是看所得價值 |
| 確認債權損失 | 丁僅清償300萬 | 乙未受償200萬 | 損失額先算出來 |
| 按所得比例分擔 | 甲負擔200萬的一半 | 甲應給乙100萬 | 不能把200萬全丟給甲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乙未受償200萬元」誤認為「甲應賠200萬元」。民法的設計不是讓分得房屋者全額吸收損失,而是讓繼承人依各自分割所得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