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正確答案
C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B正確答案
承租人不能一有修繕必要就自己修;須先催告出租人並給相當期限。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承租人不是一發現有修繕必要就能自己逕行修繕。若修繕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不修,才可自修求償或於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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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租人不能一有修繕必要就自己修;須先催告出租人並給相當期限。
看到「逕行修繕」先警覺:民法第430條要先定期催告,出租人不修才可自修求償或扣租。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的必要行為,例如必要修繕、維護,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拒絕。這是為維持租賃物價值與可使用狀態,考點在出租人保存行為的容忍義務。
B✓ 正確
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承租人不是一發現有修繕必要就能自己逕行修繕。若修繕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不修,才可自修求償或於租金中扣除。
C✕
此敘述正確。出租人的修繕義務,以租賃物仍有修繕可能為前提;若客觀上已無修繕可能,自然不能要求出租人履行修繕義務。此時應另依給付不能、租賃目的不能達成等概念處理。
D✕
此敘述正確。租賃物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民法允許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營業租賃較尊重契約安排,因此可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繕費用,並非當然無效。
租賃物修繕考點速記
| 情境 | 原則 | 承租人權利義務 | 本題對應 |
|---|
| 出租人保存租賃物 | 出租人可為必要行為 | 承租人不得拒絕 | A正確 |
| 出租人應負修繕 | 須先催告並給相當期限 | 逾期不修才可終止、自修求償或扣租 | B錯誤 |
| 無修繕可能 | 修繕義務無從發生 | 改依其他法律效果處理 | C正確 |
| 契約另有約定 | 可排除出租人負擔原則 | 營業租賃可約定承租人負擔 | D正確 |
本題陷阱在把「催告後出租人仍不修」才發生的權利,偷換成「承租人可逕行修繕」。考選部很愛考這種程序要件:不是不能自修,而是不能跳過催告與相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