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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16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要物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契約標的物交付之前,契約當事人得隨時反悔,不成立契約
B要物契約之當事人若未交付標的物,其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正確答案
C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D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要物契約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未交付則契約不成立,與撤銷(契約已成立後溯及消滅)效果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本題要選)。未交付標的物 → 契約「不成立」,自始不存在;行使撤銷權 → 契約已成立但被溯及消滅。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考點:要物契約本質考點:不成立≠撤銷考點:使用借貸要物性考點:寄託要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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