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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14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仍得隨時聲明退夥
B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若遇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正確答案
C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存續期間者,除合夥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人不得隨時聲明退夥
D為維持合夥財產之穩定,保障合夥債權人之利益,合夥人退夥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出資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定期合夥原則不得退夥,但有非可歸責重大事由則可聲明退夥(民法第686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民法第686條第3項規定,合夥人若遇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縱定有期限或未訂定契約,仍得聲明退夥,以保障合夥人權益。

考點:定期vs不定期考點:重大事由退夥考點:終身合夥考點:退夥結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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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