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正確答案
C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B正確答案
承租人可自修求償,但必須先定期催告出租人修繕,不能一有必要就逕行修繕。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本題錯誤選項。承租人不是一發現租賃物有修繕必要,就能直接自己修再請求償還或扣租。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期限內不修,承租人才可自修求償或扣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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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租人可自修求償,但必須先定期催告出租人修繕,不能一有必要就逕行修繕。
看到「承租人自己修」先找前置程序: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期限內不修,少一步就是錯。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本身正確。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的必要行為,例如必要修繕、維護,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拒絕。這是因為出租人仍有保持租賃物可使用收益狀態的利益與義務。
B✓ 正確
此為本題錯誤選項。承租人不是一發現租賃物有修繕必要,就能直接自己修再請求償還或扣租。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期限內不修,承租人才可自修求償或扣租。
C✕
此敘述本身正確。所謂修繕義務,是以租賃物仍有修繕可能為前提;若租賃物已無法修繕,出租人即無從履行修繕義務,問題會轉向契約目的不能達成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效果。
D✕
此敘述本身正確。租賃物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但民法允許依契約另有訂定或習慣處理;營業租賃非單純居住保護脈絡,得約定修繕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物修繕秒記表
| 情境 | 原則 | 承租人能否拒絕/自修 | 考試關鍵字 |
|---|
| 出租人必要保存行為 | 出租人可為必要行為 | 承租人不得拒絕 | 不得拒絕 |
| 一般修繕義務 | 除契約或習慣另有安排,出租人負擔 | 承租人不能直接跳過程序 | 出租人負擔 |
| 出租人不修 | 承租人須先定期催告 | 期限內不修,才可終止、自修求償或扣租 | 催告前置 |
| 營業租賃 | 尊重契約安排 | 可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繕 | 契約另訂 |
B 選項把「催告後出租人仍不修」這個前置程序偷拿掉,寫成承租人可逕行修繕。考選部很愛考這種少一個程序就全錯的題型,看到逕行、直接、即可要特別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