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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22單選題

甲乙為兄妹,乙丙為夫妻,丙丁間為父子關係,丁戊為夫妻,戊庚為姊弟。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丁之血緣從丙所出,則庚為丙之三親等旁系姻親正確答案
B如果丁之血緣亦從乙所出,則甲為丁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甲庚間無親屬關係
D丙庚間無親屬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姻親僅限「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親家、媳婦的兄弟)在法律上完全沒有親屬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丁為父子(血親),丁戊為夫妻(配偶),戊庚為姊弟(血親)。丙與庚的關係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符合民法第969條的姻親定義,兩者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選項稱其為三親等旁系姻親為錯誤敘述,故本題選A。

考點:姻親定義考點:親等計算考點:親屬界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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