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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212單選題

甲向乙借貸周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一年後償還本息。甲央請好友丙擔任甲對乙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丙並同意拋棄其先訴抗辯權。俟清償期屆至,甲無力償還本息,雖甲對乙有另一筆已屆清償期之貨款債權 1,100 萬元,但甲拋棄互為抵銷之抗辯,乙旋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訴請丙連帶償還 1,200 萬元
B當乙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時,丙得以甲對乙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抵銷後丙僅須償還乙 60 萬元正確答案
C丙得主張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者,乙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D當乙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時,因甲已拋棄其抵銷抗辯,丙無從以甲對乙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故丙應償還乙 1,16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保證人可主張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抵銷權;約定利率超過16%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民法205條修正後)。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742條之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先將利息調降至16%(160萬),本息共1160萬,再以甲對乙1100萬貨款抵銷後,丙僅須償還60萬。

考點:最高利率限制考點:保證人抵銷權考點:利率上限考點:保證人獨立抵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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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