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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213單選題

下列關於保證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為從債務,債權人原則上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且須經執行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人清償
B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該拋棄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向債權人為之
C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須於債權人同意後,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即生效,無須債權人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拋棄權利為單獨行為,只要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債權人)即生效力,無須債權人同意,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先訴抗辯權考點:拋棄之性質考點:單獨行為考點:先訴抗辯權之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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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