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下列何者並非上述解釋適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之理由?
A婚姻自由是重要基本權
B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C婚姻具有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維護等功能正確答案
D同性性傾向者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者
C正確答案
釋字748號採較嚴格審查的三大理由:基本權重要性、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政治弱勢群體。繁衍後代是『反方』理由不是採嚴格審查的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是『反對開放同婚』一方主張的立法目的,釋字748號反而認為這不足以正當化差別待遇,並非採嚴格審查的理由,故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48號採較嚴格審查的三大理由:基本權重要性、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政治弱勢群體。繁衍後代是『反方』理由不是採嚴格審查的理由。
三選一刪去法:A基本權、B不可改變特徵、D政治弱勢=嚴格審查三要素;C繁衍後代是反對同婚方的說詞,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
婚姻自由屬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影響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釋字748號明確以此作為採嚴格審查的理由之一。
B✕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類似種族、性別),以此作為差別待遇分類基礎時應受較嚴格審查,這是748號核心論理。
C✓ 正確
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是『反對開放同婚』一方主張的立法目的,釋字748號反而認為這不足以正當化差別待遇,並非採嚴格審查的理由,故為本題答案。
D✕
同性性傾向者長期處於政治弱勢,難以透過民主程序自我保護,故法院應加強審查以保障少數,為748號明示理由。
釋字748號採較嚴格審查的三大理由
| 理由 | 內容 | 對應選項 | 類比概念 |
|---|
| 基本權重要性 | 婚姻自由為重要基本權 | A | 人格發展核心 |
| 不可改變特徵 | 性傾向難以改變 | B | 類似種族、性別 |
| 政治弱勢 | 久為政治上之弱勢族群 | D | 民主程序難自保 |
| (反方論點) | 繁衍後代、倫理秩序 | C ✗ | 非採嚴審理由 |
C選項『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聽起來很『法律』很正經,容易誤以為是大法官論理基礎。但實際上這是『反對同婚方』提出、被大法官駁回的主張,不是採嚴格審查的理由。反向題要看清題幹問『非』理由。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