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B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C得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命令為補充規定
D執行機關為執行緊急命令所訂定之補充規定,毋須送交立法院審查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釋字543號,緊急命令的執行補充規定仍須送交立法院審查,選項D說不用送審是錯的。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543號明確指出,執行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仍須送交立法院審查,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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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釋字543號,緊急命令的執行補充規定仍須送交立法院審查,選項D說不用送審是錯的。
抓住『送交立法院審查』這個關鍵詞,只要有訂定補充規定都要送審,選D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543號肯認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特殊性質,此敘述正確。
B✕
原則上緊急命令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逕予執行為原則,此敘述正確。
C✕
若情況急迫,得明文規定授權執行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補充規定,此敘述正確。
D✓ 正確
釋字543號明確指出,執行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仍須送交立法院審查,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緊急命令補充規定要點(釋字543號)
| 項目 | 內容 |
|---|
| 性質 | 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 |
| 訂定原則 | 原則上不得再授權補充規定,力求周延 |
| 例外 | 情況急迫時得授權訂定技術性、細節性補充規定 |
| 監督機制 | 補充規定仍須送交立法院審查 |
考生易誤以為緊急命令本身具有高度緊急性、不受國會拘束,連帶誤以為其補充規定也不用送審,但釋字543號強調國會監督不可或缺,補充規定仍須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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