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行政學概要111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據憲政權責區分,監察院針對行政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依法可以提出:
C正確答案
針對機關工作及設施違法失職用「糾正」,針對人員則用彈劾或糾舉。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憲法第97條,監察院得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及設施,經調查後認有違法或失職時,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對象是『機關之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針對機關工作及設施違法失職用「糾正」,針對人員則用彈劾或糾舉。
看客體:對『事』用糾正,對『人』用彈劾/糾舉,懲戒是懲戒法院做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彈劾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違法失職,由監察院提出後移送懲戒法院,不是針對機關工作或設施。
B✕ 陷阱
糾舉同樣是針對「公務人員個人」且情節急迫需先停職者,屬對人手段,非針對機關業務或設施。
C✓ 正確
依憲法第97條,監察院得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及設施,經調查後認有違法或失職時,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對象是『機關之事』。
D✕
懲戒是由「懲戒法院」對公務員所為的處分(如撤職、休職、記過等),並非監察院的權限,監察院只能移送不能逕為懲戒。
監察院四大權 速記對照
| 手段 | 對象 | 性質 | 法源 |
|---|
| 彈劾 | 公務人員(個人) | 違法失職,移送懲戒 | 憲法§97 II |
| 糾舉 | 公務人員(個人) | 急迫案件,先行停職 | 憲法§97 II |
| 糾正 | 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 | 促其注意改善 | 憲法§97 I |
| 懲戒 | —(非監察院權) | 懲戒法院職權 | 公務員懲戒法 |
本題關鍵字是「工作及設施」=對機關業務,所以選糾正。若題幹改成「針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才選彈劾或糾舉。考選部常用『對人/對事』差異設陷阱,另外懲戒是『懲戒法院』職權,不是監察院可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