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行政學概要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為常任文官。下列那一類人員為該法之「準用」對象?
A高中軍訓教官正確答案
B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C高等法院法官
D行政機關之臨時人員
A正確答案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為常任文官,第17條列舉多類準用人員,軍訓教官為其中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行政中立法第17條,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軍職人員(含軍訓教官)等均為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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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為常任文官,第17條列舉多類準用人員,軍訓教官為其中之一。
刷掉法官(司法獨立另有規範)、未兼行政職教師(不準用)、臨時人員(非公務員身分),剩軍訓教官。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中立法第17條,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軍職人員(含軍訓教官)等均為準用對象。
B✕ 陷阱
關鍵在「未兼任行政職務」。依第17條,僅「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才準用;單純教學之教師不在準用範圍,可自由參與政治活動。
C✕ 陷阱
法官受憲法保障審判獨立,另有《法官法》規範政治活動限制,不在行政中立法準用範圍。考生常誤以為法官是公務員就適用本法。
D✕
臨時人員為勞動契約關係而非公務員身分,不屬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其政治活動受一般勞動法規範。
行政中立法適用層級
| 類別 | 對象 | 法源 | 範例 |
|---|
| 適用 |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第2條 | 常任文官 |
| 準用 | 兼行政職教師、聘僱人員、軍職人員等 | 第17條 | 軍訓教官、校長 |
| 不適用 | 政務人員、民選首長、法官、臨時人員 | 另有規範 | 部長、縣市長 |
本題陷阱在「準用」兩字。考生若只背「常任文官適用」易誤選,須進一步掌握第17條列舉的準用對象。B選項用「未兼任行政職務」偷換概念,是最容易誤選的干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