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第22條未明文列舉權利,下列何者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強調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A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
B自主決定姓名該如何命名之自由正確答案
C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D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保障之未列舉權利,大法官解釋中僅姓名權未特別強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
為什麼答案是 B
大法官解釋肯認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環,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該解釋並未特別強調「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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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保障之未列舉權利,大法官解釋中僅姓名權未特別強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
憲法第22條本身即有「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要件,但大法官對性自主、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均曾特別重申此前提,姓名權解釋則未特別強調。
逐選項分析
A✕
大法官解釋肯認性行為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並強調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故非本題答案。
B✓ 正確
大法官解釋肯認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環,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該解釋並未特別強調「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C✕
大法官解釋肯認行動自由(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並強調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故非本題答案。
D✕
大法官解釋肯認一般行為自由(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並強調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故非本題答案。
憲法第22條未列舉權利與大法官解釋對「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要件之強調
| 權利類型 | 相關解釋 | 是否特別強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 憲法依據 |
|---|
| 性行為自由 | 大法官解釋 | 是 | 第22條 |
| 姓名權 | 大法官解釋 | 否(未特別強調) | 第22條 |
| 行動自由 | 大法官解釋 | 是 | 第22條 |
| 一般行為自由 | 大法官解釋 | 是 | 第22條 |
憲法第22條本身即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始受保障,考生易誤以為所有未列舉權利之大法官解釋均會特別重申此要件。本題關鍵在於大法官解釋「是否特別強調」該前提,而非該權利是否受第22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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