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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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就抓三件事:送達後30日內、只針對窒礙部分、回議會覆議,不是找行政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市政府對議會議決案有意見,地方制度法設計的是「覆議」程序,不是市長辭職,也不是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議會。此選項把中央層級的政治責任想像套到地方制度,考選部很愛用來混淆。
B✕ 陷阱
直轄市長不是內閣制下對議會負責的行政首長,地方議會不能用三分之一連署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本題問的是議決案窒礙難行的處理,不是地方首長政治責任或罷免制度。
C✓ 正確
正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錯在「送請行政院核定」。窒礙難行的議決案,處理方向是回到原議決機關,也就是直轄市議會覆議,不是送中央行政院核定。這是地方自治內部的行政、立法互動機制。
地方制度法:議決案窒礙難行處理
| 情境 | 處理機關 | 期限 | 效果或程序 |
|---|
| 直轄市政府認議決案窒礙難行 | 直轄市政府 | 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 |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 議會收到覆議案 | 直轄市議會 | 送達後15日內 | 應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 覆議時維持原議決案 | 直轄市議會 | 覆議程序中 | 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時,原則上政府應接受 |
| 特定議決案執行有困難 | 直轄市政府 | 依法敘明理由 | 不是覆議,而是函復直轄市議會 |
本題陷阱在把地方自治的覆議程序,混成中央層級的解散議會、行政院核定,或內閣制的不信任案。考試看到「窒礙難行」,不要想政治攻防,只要回到地方制度法的覆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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