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C正確答案
本題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的規約效力,答案C刻意誤植「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受拘束前提,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當然」發生效力,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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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的規約效力,答案C刻意誤植「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受拘束前提,錯誤。
記住:規約所生權利義務對繼受人「當然」拘束(不論明知與否);其他約定則須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拘束特定繼受人。
逐選項分析
A✕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此為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精神,敘述正確。
B✕
規約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此為相關民法規定之敘述,內容正確。
C✓ 正確
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當然」發生效力,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D✕
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僅在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時才受拘束,此敘述符合相關規定,正確。
規約 vs 其他約定對繼受人之效力
| 類型 | 對繼受人效力 | 是否須明知/可得而知 |
|---|
| 規約所生權利義務 | 當然拘束 | 不需要 |
| 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 | 限定拘束 | 需要明知或可得而知 |
本題C選項把「規約以外其他約定」才適用的「明知或可得而知」要件,錯誤套用到「規約」本身,考生若不熟悉兩者區別容易誤判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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