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正確答案
定期失效解釋的原因案件,聲請人本身可請求再審救濟,C選項說「不得」是錯的。
為什麼答案是 C
題目要選錯誤選項。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此敘述將聲請人排除在外,故為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定期失效解釋的原因案件,聲請人本身可請求再審救濟,C選項說「不得」是錯的。
抓「定期失效」與「原因案件」的關係:釋字177、185號等已確立聲請人得請求再審,C選項排除聲請人救濟權即為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大法官解釋本有拘束全國機關人民之效力,對聲請案件亦生效力,敘述正確。
B✕
依釋字相關見解,聲請人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敘述正確。
C✓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選項。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此敘述將聲請人排除在外,故為錯誤。
D✕
大法官為使聲請人獲得實質救濟,得指示具體救濟方法,未指示者依新法令裁判,敘述正確。
大法官解釋效力態樣比較
| 解釋類型 | 原因案件聲請人救濟 |
|---|
| 立即失效 | 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 定期失效 | 聲請人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非排除) |
| 合憲性解釋附條件 | 依解釋意旨處理 |
C選項刻意把「聲請人不得請求救濟」與「檢察總長得提非常上訴」並列,讓人誤以為只有檢察總長能救濟,事實上聲請人本身也享有救濟權,此為典型概念顛倒陷阱。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