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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都市計畫技術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裁判或仲裁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的是行政救濟中的訴願決定,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仲裁程序。雖可能是公務員,但不等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法院法官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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