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9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多久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B正確答案
109年舊法規定核發6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現行法(113年施行)已移列至第14條並放寬為1年以下。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109年當時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6條,應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但現行法已修正。
考點:臨時停留許可考點:舊法規定考點:現行法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