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9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依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B正確答案
護照條例第31條: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護照條例第31條明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考點:刑度誤植考點:護照冒用罪考點:刑度混淆考點:刑度過重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