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9 年第 26 題單選題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多久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D正確答案
外勞行蹤不明經通知滿 6 個月未查獲,雇主可申請遞補。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勞行蹤不明且經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6 個月仍未查獲,僱主得申請遞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勞行蹤不明經通知滿 6 個月未查獲,雇主可申請遞補。
逐選項分析
A✕
2 個月太短,非就業服務法規定之遞補申請期間。
B✕ 陷阱
3 個月為舊制或常見混淆數字,但現行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為 6 個月。
D✓ 正確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勞行蹤不明且經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6 個月仍未查獲,僱主得申請遞補。
外勞遞補制度重點
| 情形 | 通知對象 | 等待期間 | 後續動作 |
|---|
| 行蹤不明(非可歸責雇主) | 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 | 滿 6 個月未查獲 | 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遞補 |
| 外勞死亡/重傷無法工作 | — | — | 得申請遞補 |
| 契約終止返國 | — | — | 依法辦理遞補 |
考生常把「3 個月」「6 個月」搞混。記憶訣竅:行蹤不明案件涉及跨機關查緝,需要較長查訪時間,故法定為 6 個月(半年),給足執法機關查緝空間後才允許雇主補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