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9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規定,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幾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C正確答案
兩岸條例第18條之1:移民署強制出境涉刑事案件之受收容人前,應於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
為什麼答案是 C
兩岸條例第18條之1規定,受收容人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執行強制出境 10 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使其得決定是否續行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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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條例第18條之1:移民署強制出境涉刑事案件之受收容人前,應於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
「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是兩岸條例與入出國移民法常見數字,記「強制出境=10日」。
逐選項分析
B✕ 陷阱
7 日為常見行政通知期,易與本條混淆,但法條明定為 10 日。
C✓ 正確
兩岸條例第18條之1規定,受收容人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執行強制出境 10 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使其得決定是否續行偵審。
D✕
14 日為其他收容/救濟期間常見規定,非本條所指。
兩岸條例第18條之1 強制出境通知重點
| 要件 | 主管機關 | 通知對象 | 期間 |
|---|
| 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受收容人 | 內政部移民署 | 司法機關 | 強制出境 10 日前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