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9 年第 39 題單選題
受收容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D正確答案
暫予收容屆滿前 5 日,移民署須附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第 1 項,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認有續予收容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考點:期間誤植考點:續予收容聲請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