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9 年第 39 題單選題
受收容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D正確答案
暫予收容屆滿前 5 日,移民署須附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第 1 項,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認有續予收容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暫予收容屆滿前 5 日,移民署須附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
口訣:暫予 15 日 → 屆滿前『5 日』聲請續予 45 日 → 屆滿前『5 日』聲請延長 40 日。記住關鍵數字『5』。
逐選項分析
A✕
1 日時間過短,不足以讓法院審查收容必要性,非法條規定期限。
B✕ 陷阱
易與其他行政程序混淆,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明定為 5 日,非 2 日。
C✕ 陷阱
3 日為常見干擾選項,但續予收容聲請期限為屆滿前 5 日,非 3 日。
D✓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第 1 項,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認有續予收容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移民收容三階段
| 階段 | 期間 | 決定機關 | 聲請時點 |
|---|
| 暫予收容 | 15 日內 | 移民署 | — |
| 續予收容 | 45 日內 | 法院 | 屆滿前 5 日 |
| 延長收容 | 40 日內 | 法院 | 屆滿前 5 日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