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4 年第 49 題單選題
在臺工作之外國人丁、戊二人,丁之雇主移民至他國、戊於雇主處所行蹤不明,經通知有關機關達1個月以上仍未查獲,試問,丁本人及戊之雇主後續可進行何種申請?
A丁本人及戊之雇主可同時進行申請遞補
B丁本人及戊之雇主可同時進行申請轉換
C丁本人經核准可轉換雇主或工作、戊之雇主可申請遞補正確答案
D丁本人經核准可遞補工作或雇主、戊之雇主可申請轉換
C正確答案
雇主消失→勞工轉換雇主;勞工行蹤不明→雇主申請遞補。主詞與動作不可混。
為什麼答案是 C
丁因雇主移民而無工作可做,經核准可轉換雇主或工作;戊行蹤不明逾1個月,雇主依就業服務法可申請遞補外勞,兩者主體與動作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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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雇主消失→勞工轉換雇主;勞工行蹤不明→雇主申請遞補。主詞與動作不可混。
口訣:『雇主沒了換雇主、勞工跑了補人力』。轉換是勞工的權利,遞補是雇主的權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丁是勞工,雇主移民離台,丁應「轉換雇主或工作」而非遞補(遞補是雇主補人)。主詞錯置。
B✕ 陷阱
戊之雇主因勞工行蹤不明達1個月以上,應申請「遞補」新外勞,而非轉換。轉換是外勞本人才能做的行為。
C✓ 正確
丁因雇主移民而無工作可做,經核准可轉換雇主或工作;戊行蹤不明逾1個月,雇主依就業服務法可申請遞補外勞,兩者主體與動作皆正確。
D✕ 陷阱
剛好把 C 的兩個動作對調。丁應該是轉換(不是遞補),戊之雇主應該是遞補(不是轉換),完全顛倒。
轉換 vs 遞補 對照
| 情境 | 主體 | 可做動作 | 法律效果 |
|---|
| 雇主移民/關廠/死亡 | 外籍勞工本人 | 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 繼續在台工作 |
| 外勞行蹤不明逾1個月 | 原雇主 | 申請遞補新外勞 | 補足人力缺口 |
本題陷阱在於「誰做什麼」的配對。考生常見錯誤是把轉換、遞補兩個動作弄反,或讓雇主去轉換、勞工去遞補。關鍵記憶:轉換是「勞工」自救,遞補是「雇主」補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