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正確答案
B養父母可單方面終止與養子女之關係
C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然存在
D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停止與本生父或母間之權利義務
A正確答案
養子女法律地位等同婚生子女;收養期間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77條第1項明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是收養制度的核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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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養子女法律地位等同婚生子女;收養期間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
記口訣:『收養一刀切,本生權義停』,養子女視同婚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077條第1項明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是收養制度的核心效力。
B✕ 陷阱
終止收養原則上應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為之(民法第1080條),或經法院裁判終止,不能單方面任意終止。
C✕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並非依然存在。
D✕ 陷阱
剛好相反!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間之權利義務『不停止』,以維繫親子關係。
收養關係核心效力
| 面向 | 養父母—養子女 | 本生父母—養子女 | 法條 |
|---|
| 法律地位 | 視同婚生子女 | 權利義務停止 | 民§1077 I、II |
| 繼親收養 | 配偶收養他方子女 | 與他方關係不停止 | 民§1077 II但 |
| 終止方式 | 合意終止或裁判終止 | — | 民§1080、§1081 |
| 姓氏 | 從養父或養母姓 | — | 民§1078 |
收養的核心效力是「養子女=婚生子女」且「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但考選部最愛考「繼親收養例外」:當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如媽媽再婚、繼父收養小孩),這時與「他方」(媽媽)的親子關係不會停止,因為媽媽本來就是親生父母。判斷關鍵在「收養人與本生父母的身分關係」——如果收養人是本生父母的配偶,那條停止規則就不適用於該本生父母。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收養都讓本生父母權利義務歸零,忘記法條但書保護的是「繼親收養時,親生父母那一方仍保有親權」這個家庭現實需求。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