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予收容替代處分?
A懷胎滿3個月者
B有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願意具保者
C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因收容原因消滅,經內政部移民署依職權釋放者正確答案
D可提供隨時聯絡之方式給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且一經聯絡可立即回復者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收容替代處分」的前提情形與應遵守事項之區別,並需注意懷胎月數等數字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移民署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為收容替代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收容替代處分」的前提情形與應遵守事項之區別,並需注意懷胎月數等數字規定。
秒解技巧:看清題目問的是「前提情形」還是「遵守事項」。懷胎要5個月,聯絡方式是遵守事項,原因消滅釋放才是法定情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數字錯誤。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1條規定,應為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個月,而非3個月。
B✕ 陷阱
概念混淆。設有戶籍國民具保是執行替代處分的「具保人資格」,並非啟動替代處分的法定「前提情形」。
C✓ 正確
正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移民署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為收容替代處分。
D✕ 陷阱
概念顛倒。提供隨時聯絡方式且立即回復,是替代處分的「應遵守事項」,而非得予替代處分的「前提情形」。
收容替代處分:前提情形 vs 應遵守事項
| 類別 | 法源 | 內容舉例 |
|---|
| 前提情形 | 第38-1條 | 懷胎5個月以上、未滿12歲兒童、收容原因消滅經釋放 |
| 應遵守事項 | 第38條第2項 | 定期報告生活動態、限制居住、提供聯絡方式立即回復 |
命題者故意將「應遵守事項」(如選項D的聯絡方式)與「具保人資格」(選項B)包裝成「前提情形」來混淆考生。務必分清法條中的「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與「應遵守之事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