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15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不法作為?
A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B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C扣留重要文件正確答案
D摘取他人器官
C正確答案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定義,「扣留重要文件」屬於控制被害人之「不法手段」,而非剝削被害人之「不法作為」。本題問何者「不是」不法作為,故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扣留他人之重要文件、證書或其他物品,係同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舉之「不法手段」,旨在控制被害人,其本身並非最終之剝削行為(不法作為)。因題目詢問何者「不是」不法作為,故此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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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定義,「扣留重要文件」屬於控制被害人之「不法手段」,而非剝削被害人之「不法作為」。本題問何者「不是」不法作為,故選C。
區分「手段」與「作為」:A(性剝削)、B(勞動剝削)、D(器官摘取)皆屬實際剝削之「不法作為」;C(扣留文件)僅為控制被害人之「不法手段」。題目問非不法作為者,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不法作為」(性剝削),故不符合題意。
B✕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係同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不法作為」(勞動剝削),故不符合題意。
C✓ 正確
扣留他人之重要文件、證書或其他物品,係同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舉之「不法手段」,旨在控制被害人,其本身並非最終之剝削行為(不法作為)。因題目詢問何者「不是」不法作為,故此為正確選項。
D✕
摘取他人器官,係同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不法作為」(器官摘取剝削),故不符合題意。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不法手段與不法作為之區別
| 分類 | 法定定義/專案 | 對應本題選項 |
|---|
| 不法手段 | 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他人之重要文件、證書或其他物品等。 | C. 扣留重要文件 |
| 不法作為 | 1. 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之人。
2. 使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 使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4. 摘取他人器官。 | A, B, D |
考生易將「扣留重要文件」誤認為是一種獨立的剝削行為(不法作為)。須釐清其在法律結構上屬於達成剝削目的之「控制手段」,而非剝削結果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