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15 年第 31 題單選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於協商簽署協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依其權責事項自行與大陸地區各級地方機關、團體簽署協議
B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正確答案
C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協議之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D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協議之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B正確答案
本題核心在於兩岸協議簽署之「事前授權」要件。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各級機關未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協商簽署協議。選項C、D所述之30日備查程序為舊法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為6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故均屬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等,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協商簽署協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核心在於兩岸協議簽署之「事前授權」要件。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各級機關未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協商簽署協議。選項C、D所述之30日備查程序為舊法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為6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故均屬錯誤。
抓關鍵字「非經授權,不得...」。選項B明確指出須經陸委會授權,符合法律強制規定。選項A違反授權原則;選項C、D雖提及事後程序,但所載期限(30日)及程序(備查)均為已廢止之舊法內容,現行法已改為60日及審議制,故排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地方政府或機關並非得依其權責事項「自行」簽署。依規定,必須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始得進行協商與簽署,不得規避此授權要件。
B✓ 正確
正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等,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協商簽署協議。
C✕ 陷阱
錯誤。此選項敘述為舊法規定。依2023年(民國112年)修正後之現行法,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簽署後「6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而非舊法之30日內報請審議。且本選項未強調事前授權之前提,僅描述事後程序亦不完整。
D✕ 陷阱
錯誤。此選項敘述為舊法規定。依2023年(民國112年)修正後之現行法,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簽署後「6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原為備查,現行法多數重要協議皆需審議,或依具體子法規定,但關鍵錯誤在於期限已改為60日,且程序嚴謹度提升)。此外,同樣不能免除事前須經陸委會授權之要求。
兩岸協議簽署程序(現行法)
| 階段 | 法定要件 | 注意事項 |
|---|
| 事前階段 | 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 | 未經授權,任何機關、人員不得協商或簽署 |
| 事後階段(涉及法律) | 簽署後60日內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舊法為30日,現行法已延長並強化國會監督 |
| 事後階段(不涉及法律) | 簽署後60日內報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審議 | 現行法趨向全面審議制,期限統一為60日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選項C、D使用了舊法的數字(30日)與程序(備查)。考生若未更新法規知識,易誤選。解題時應注意《兩岸條例》近年已修正,重點在於「事前授權」絕對必要,且「事後監督」期限已改為60日並強化審議。